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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朱礼国与顾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礼国,顾明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564号申请人:朱礼国,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明祥,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顾明富,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人朱礼国与被申请人顾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朱礼国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顾明富名下皖M-×××××奥迪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礼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顾明富名下皖M-×××××奥迪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朱礼国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玉祥人民陪审员  郑训朝人民陪审员  殷华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