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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6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茂义与陈庆、安增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义,陈庆,安增玲,戴宗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民初1390号原告:张茂义,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在微山县。被告:陈庆,男,汉族,1982年10月30日出生,住在微山县。被告:安增玲,男,汉族,1974年10月9日出生,住在微山县。被告:戴宗祥,男,汉族,1963年9月10日出生,住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茂义与被告陈庆、安增玲、戴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被告陈庆、安增玲、戴宗祥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故本案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现将(2017)鲁0826民初1390号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德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鲍建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