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执37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许迪星与广州得宏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迪星,广州得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37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迪星,男,1993年9月10日出生,住址在广东省阳西县。被执行人:广州得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芳村大道西623号903房。本院在执行许迪星与广州得宏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穗荔劳人仲案字(2016)1000号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共22245.2元;向申请执行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现去向不明。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振韬(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谭洁梅审判员 黄斐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筱琬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16)粤0103执3784号广州得宏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荔劳人仲案字(2016)1000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广州得宏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广州得宏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守义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广州得宏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守义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广州得宏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守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的,可以向本院举报。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日经办人:卢振韬刘筱琬电话:8300****、8300****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6)粤0103执3784号本院在执行许迪星与广州得宏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广州得宏科技有限公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荔劳人仲案字(2016)1000号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广州得宏科技有限公司(MA59D7X8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