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民初3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忠州曼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凯重庆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忠州曼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刘凯,重庆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3312号原告:重庆市忠州曼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忠县忠州镇石山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552044263F。法定代表人:陈克祥,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凯,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工农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9028898499。法定代表人:黄登亮,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忠州曼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忠州曼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忠州曼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红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覃诗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