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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5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裕爱与刘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裕爱,刘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5民初436号原告:张裕爱,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告:刘光明,男,成年,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裕爱诉被告刘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裕爱以与被告刘光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裕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5元,依法减半收取1852.5元,由原告张裕爱承担。审 判 员  陈海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