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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志强与杨鸿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强,杨鸿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164号申请执行人:赵志强,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杨鸿运,男,1991年4月25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牡丹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已经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执164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召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傲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