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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黄吉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黄吉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1620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地址:通化市东昌区。法定代表人修远,总经理。被告黄吉明,男,汉族,31岁,山西省人,住山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吉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受理。因被告黄吉明信息不实,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对被告黄吉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4.00.00元,退返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丽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