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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0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子梅与刘少鹏、马舒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10民初2091号原告刘子梅,女,1968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被告刘少鹏,男,1990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被告马舒燕,女,1989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上安镇上安西村。(刘少鹏、马舒燕)委托代理人刘神保,男,196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被告刘神保,男,196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原告刘子梅与被告刘少鹏、马舒燕、刘神保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丙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子梅、被告刘少鹏、马舒燕的委托代理人刘神保、被告刘神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子梅诉称,2015年10月27日,被告刘少鹏以经营货车用于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刘子梅借款65000元,其爱人马舒燕、父亲刘神保系担保人,双方订立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到2016年2月26日。到2016年2月25日刘少鹏称资金仍旧紧张,请求延期两个月到2016年4月26日,同时写下借款延期申请书一份。到2016年4月22日,刘神保说儿子刘少鹏因车祸受伤住院,暂时无法还款,刘神保作为保证人申请延长三个月,到2016年7月26日,刘神保书写保证书一份。2016年7月26日到期后,被告仍未及时归还借款,后原告刘子梅向被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偿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刘少鹏偿还原告刘子梅借款本金65000元和自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之间因逾期未还款而产生的利息14300元(按月利率2%计算)以及自2017年4月开始至实际还款之日产生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马舒燕、刘神保偿还原告刘子梅借款本金65000元和自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之间因逾期未还款而产生的利息14300元(按月利率2%计算)以及自2017年4月开始至实际还款之日产生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三、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刘少鹏、马舒燕、刘神保辩称,借款65000元属实,写保证书时偿还过部分利息,还利息时也没有打条,给了6个月的利息,因刘少鹏出车祸,还不了款,后将马舒燕的项链抵押给了原告刘子梅。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7日,被告刘少鹏向原告刘子梅借款65000元用于经营车辆资金周转,双方订立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出借人刘子梅,借款人刘少鹏,担保人刘神保(系刘少鹏父亲)、马舒燕(系刘少鹏妻子),借款期限自2015年10月27日至2016年2月26日,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3%计算,按月结息,到期还本,担保人刘神保、马舒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还清合同约定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落款由出借人刘子梅、借款人刘少鹏、担保人刘神保、马舒燕签名,时间2015年10月27日。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为此,原告刘子梅诉至本院。庭审时,原告刘子梅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一、借款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收条。证明原、被告签订的书面借款合同及刘子梅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支付刘少鹏借款65000元的回单;刘少鹏收到借款后给刘子梅出具的借款收条。二、借款延期申请书、刘少鹏、马舒燕的结婚证、夫妻共同债务承诺书。证明2016年2月25日刘少鹏称资金仍旧紧张,请求延期还款两个月,到2016年4月26日,有刘少鹏书写的借款延期申请书;刘少鹏妻子马舒燕书写的承诺书,称刘少鹏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马舒燕负责偿还。三、保证书。证明2016年4月22日,刘神保说儿子刘少鹏因车祸受伤住院,暂时无法还款,刘神保作为保证人申请延长三个月,到2016年7月26日还清借款,有刘神保书写的保证书一份。针对原告刘子梅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为,认可原告提交的证据。诉讼中,原、被告经过核算,刘少鹏已将利息支付至2016年12月,原告刘子梅主张的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本金、支付利息。原告刘子梅、被告刘少鹏、刘神保、马舒燕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并无违法之处,应当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刘子梅已按合同约定出借给被告刘少鹏借款,但被告刘少鹏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返还本金支付利息的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刘子梅要求被告刘少鹏偿还借款本金65000元并支付拖欠期间的利息、被告刘神保、马舒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案双方借款的利率,按照年利率24%计算较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少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刘子梅借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马舒燕、刘神保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2元,减半收取891元,由被告刘少鹏、马舒燕、刘神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丙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