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乔真真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乔真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476号罪犯乔真真,女,1985年12月24日生,汉族,河南省鲁山县人,初中文化。2012年6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处以强制戒毒二年。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2013)新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乔真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100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15日起至2024年8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3月2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对乔真真减刑四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乔真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0月22日,乔真真意外得知被害人家中大量现金的具体位置后,遂指使他人将受害人家中30万元现金盗走,获得赃款14万元挥霍一空。罪犯乔真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5月、10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2017年1月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上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良好二次、优秀二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乔真真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乔真真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