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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宋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1857号原告:宋某,女,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某,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闪,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419766197。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审 判 长  梁东杰人民陪审员  郭 永人民陪审员  朱亚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