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宋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1857号原告:宋某,女,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某,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闪,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419766197。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审 判 长 梁东杰人民陪审员 郭 永人民陪审员 朱亚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