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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3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占占与洛阳九嘉长期置业有限公司、西安丽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占,洛阳九嘉长期置业有限公司,西安丽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任迪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3236号原告:王占占,男,汉族,1974年9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洛阳九嘉长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伊滨区诸葛镇西韩村。法定代表人:杜树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安丽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华北路龙钢大道A1排付38号。法定代表人:李伟峰,该公司经理。被告:任迪,女,汉族,1987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原告王占占与被告洛阳九嘉长期置业有限公司、西安丽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任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占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占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航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