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维华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华,北京保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859号申请执行人王维华,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文水县凤城镇南街村南大街。被执行人北京保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91号院1号楼301-83。法定代表人武晓强,职务不详。王维华与北京保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16]第363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北京保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中国建设银行卡号XXX)一次性支付王维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至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工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至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期间拖欠工资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三万元;二、王维华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权利人王维华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北京保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其在银行的存款余额均不足以清偿剩余债务。现被执行人北京保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维华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字第8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