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辖终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纯育与刘桂荣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纯育,刘桂荣,王玉亮,刘学军,张志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7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纯育,男,1969年6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闫会东,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丽芬,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桂荣,女,1961年9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向东,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亮,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向东,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学军,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勇,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上诉人李纯育因与被上诉人刘桂荣、王玉亮、刘学军、张志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231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纯育上诉称,本案涉及标的较大,属于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且一审法院曾就双方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进行过审理,可能存在审判不公的情形,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刘桂荣、王玉亮、刘学军、张志勇对于李纯育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李纯育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李纯育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险峰审 判 员 王 瑞代理审判员 蔡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