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33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邓元芝与马边世创水电投资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元芝,马边世创水电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33民初189号原告:邓元芝,女,汉族,1945年8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洛佐实,男,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下溪镇共和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马边世创水电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荣丁镇解放街3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36627863806。法定代表人:李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代贵,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仕杰,男,该公司员工。原告邓元芝与被告马边世创水电投资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邓元芝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元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元芝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邓元芝承担。审 判 长 马海阿希审 判 员 程 学 芬人民陪审员 石 光 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介洛小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