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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7民初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杨某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7民初1876号原告周某某,女,住所地义县。被告杨某某,男,住义县。被告杨某某甲,男,现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杨某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0元,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左 丽 英审 判 员 王 宏 伟人民陪审员 郭新立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海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