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7民初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杨某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7民初1876号原告周某某,女,住所地义县。被告杨某某,男,住义县。被告杨某某甲,男,现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杨某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0元,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左 丽 英审 判 员 王 宏 伟人民陪审员 郭新立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海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