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2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磊与仝家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磊,仝家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279号原告:刘磊,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仝家领,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原告刘磊与被告仝家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刘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刘磊全部负担。审判员 滑德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