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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2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磊与仝家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磊,仝家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279号原告:刘磊,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仝家领,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原告刘磊与被告仝家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刘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刘磊全部负担。审判员  滑德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