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2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谷阳均与王治军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阳均,王治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02执2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谷阳均,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治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谷阳均与王治军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治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包文胜代理审判员 史彦彬代理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 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