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5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包秋菊、李桂珍、陈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包秋菊,李桂珍,陈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5执300号申请执行人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漳县商贸街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3963868-6。法定代表人邵泽平,系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旋,系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龚建强,系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部经理。被执行人包秋菊,女,汉族,甘肃省漳县人。被执行人李桂珍,女,汉族,甘肃省漳县人。被执行人陈三平,男,汉族,甘肃省漳县人。申请人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包秋菊、李桂珍、陈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06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包秋菊、李桂珍、陈三平送达了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根据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漳民二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的要求,责令被执行人包秋菊、李桂珍、陈三平连带清偿申请执行人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本息共计:99543.74元,案件受理费951.5元,本案执行费1393元。三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陈三平依法采取了司法拘留,但被执行人陈三平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仅从被执行人包秋菊、李桂珍工资当中扣取,不再对被执行人包秋菊、李桂珍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执行意见,即从被执行人包秋菊工商银行工资账号:6222082707001048524、李桂珍中国邮储银行漳县支行银行工资账号:6210988200012812112中全额扣除执行案款99543.74元,案件受理费951.5元,执行费1393元。由于执行期限较长,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将情况反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漳民二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 军执行员 温云成执行员 张学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