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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民终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程庭静与叶丽及朱山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庭静,叶丽,朱山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终5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庭静,女,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坤,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丽,女,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城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新,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朱山雲,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上诉人程庭静因与被上诉人叶丽及原审被告朱山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802民初5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庭静以与叶丽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程庭静自愿撤回上诉,系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庭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上诉人程庭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学军审 判 员 胡继泽审 判 员 魏牟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朱 林书 记 员 沈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