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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恢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与张世伟等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张世伟,张颖,张剑,李晓夕,张博,吴登科,张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恢29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世伟、张颖、张剑、李晓夕、张博、吴登科、张世华本院在执行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与张世伟、张颖、张剑、李晓夕、张博、吴登科、张世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期消费令,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已经全部自动履行完毕给付欠款义务申请人申请终止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北方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38965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黄志刚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志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