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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3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懿洲与王梁宇、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懿洲,王梁宇,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103号原告:杨懿洲,男,1990年4月23日出生,住址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杨楠,系西安市长安区黄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梁宇,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住址甘肃省甘谷县。委托代理人:闫小利,系西安市长安区子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营业场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负责人:何小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涛,��该公司法务。原告杨懿洲诉被告王梁宇、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原告鉴定事项协商自行委托鉴定。原告杨懿洲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懿洲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懿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元,原告杨懿洲已预交,予以退还。审判员  杨占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殷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