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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3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徐为衡、梁泽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为衡,梁泽苏,谭燕英,梁旭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3执94号申请执行人徐为衡,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梁泽苏,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谭燕英,女,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梁旭柳,女,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申请执行人徐为衡与被执行人梁泽苏、谭燕英、梁旭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803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为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两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案外人梁旭枝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梁旭枝自愿用其购买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代众被执行人偿还本案债务。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803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803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骥审判员 梁汝才审判员 李德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照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