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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2执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继彪与周文龙借款纠纷一案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继彪,周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2执保24号申请人刘继彪,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个体司机,住临湘市。被申请人周文龙,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住临湘市。申请人刘继彪与被申请人周文龙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刘继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文龙在银行的存款。现本院(2017)湘0682民初659号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文龙在银行的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戴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