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张向荣与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向荣,周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赣1002民初1292号 原告:张向荣,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华,江西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周峰,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文昌街办西湖村4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华,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茹,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张向荣诉被告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向荣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华、被告周峰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48万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16日止,实际应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周峰因资金周转于2017年7月13日及7月16日分两次向原告张向荣借款贰佰万元整,约定利息按日息千分之一点五计算,并出具借条,原告张向荣依约向被告周峰账户汇款200万元整。被告借款后陆续支付原告利息(实际按照月息三分计算的)至2016年3月16日,后再无支付利息,也未归还本金。为此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周峰辩称:借款200万元属实,该笔借款利息的主张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已经支付利息超出月息3分的部分应抵扣本金,未支付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 经审理查明:被告周峰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于2015年7月13日、2015年7月16日两次向原告张向荣各借款100万元,合计借款200万元。被告即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条2张,内容均为:“今借到张向荣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利息按每天千分之一点五计算,每天利息为1500元”。原告亦分别于2015年7月13日、2015年7月16日通过银行向被告银行账户各转账100万元。被告借款后,共计向原告支付利息874500元。其中,2015年9月16日支付190500元、2015年10月22日支付108000元、2015年12月6日支付120000元、2016年1月7日支付93000元、2016年2月6日支付93000元、2016年3月15日支付87000元、2016年4月28日支付93000元、2016年5月28日支付90000元。2016年5月28日之后,被告未再向原告支付利息、归还本金。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据、原告转账凭证、被告提供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经庭审质证及当事人陈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周峰向原告张向荣借款,有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及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的借款利息按日利率千分之一点五计算,即利率为月息4.5分,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上限,对其超出的月息2.5分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已付的利息按法律规定可以按月息3分计算,超出月息3分计算的已付利息应视为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被告于2015年9月16日至2016年5月28日先后八次支付了原告利息874500元,按上述规定计算,截止2016年5月28日,被告已付原告利息586238元,归还原告本金288262元,尚欠原告本金1711738元(详见附表)。 综上,被告还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711738元,并应偿付原告以借款本金1711738元按月息2分从2016年5月29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峰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张向荣借款1711738元并偿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711738元按月息2分从2016年5月29日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40元由被告周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良发 审判员 徐继军 审判员 聂慧锋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文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