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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公司与胡志武、李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胡志武,李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179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负责人:喻荣,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忆民,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志武。被告:李丹。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诉被告胡志武、李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以已与被告协商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案件受理费5528元,减半收取276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易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