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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乔耀见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耀见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4刑初38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耀见,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开江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31日被羁押,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7]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耀见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婉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耀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乔耀见因酒后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太平镇水南村大圹一队铭旺百货门前用手将被害人邓某推倒,致被害人头部着地,造成右侧额叶脑挫伤并脑出血。经鉴定,被害人邓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乔耀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证人刘某1、康某1、文某的证言,被告人乔耀见的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被害人的伤情照片,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被害人邓某、证人刘某1、康某1、文某辨认被告人乔耀见照片的笔录,被告人乔耀见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被告人乔耀见的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耀见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乔耀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耀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3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静敏人民陪审员  苏彦尹人民陪审员  何 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开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