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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杜春侠与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春侠,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326号原告:杜春侠,女,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夏盈,蚌埠市蚌山区黄庄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胜利中路136号。法定代表人:郭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春华,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雪华路307号雪华乡政府院内112室。法定代表人:张乃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涛,安徽末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春侠与被告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原告杜春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杜春侠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春侠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杜春侠负担。审 判 员 李振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孟凡涛书 记 员 彭少辉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