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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商破字第000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宜兴市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商破字第0009-15号申请人:宜兴市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代表人陈一兵,该管理人负责人。2017年6月13日,宜兴市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按本院(2014)宜商破字第0009-14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请求本院终结宜兴市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将宜兴市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应当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兴市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周 馨审判员 蒋亚军审判员 史仲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豪附:无争议债权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