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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2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陶安、陈伏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安,陈伏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2执60-1号申请执行人:陶安,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陈伏根,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陶安与被执行陈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赣0802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被执行陈伏根偿付申请执行人陶安借款2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297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陶安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上述款项,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银行、房产、交警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明,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扣划被执行人陈伏根银行存款80000元,未发现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陈伏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执行标的为120820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而未能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春审判员  陈治民审判员  帅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云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