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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执2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徐春芳申请执行郭相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春芳,郭相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2175号申请执行人徐春芳。被执行人郭相书。本院执行的徐春芳申请执行郭相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郭相书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孔 希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政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