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民初5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威伟与岳秀梅、杨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威伟,岳秀梅,杨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5976号原告李威伟,男,汉族,1988年10月21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理人刘国庆,男,1957年8月2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梁友谊,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秀梅,女,汉族,1980年5月20日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杨萍,女,汉族,成年,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威伟诉被告岳秀梅、杨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威伟立案后向本院提出缓缴诉讼费申请,经本院院长批准诉讼费缓缴至开庭前。开庭前本院要求原告李威伟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但原告李威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减、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郑军人民陪审员 张次粉人民陪审员 王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建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