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29执3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郭卫平申请执行张殿荣、陈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卫平,张殿荣,陈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9执3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卫平,男,1977年10月5日生,住乡宁县昌宁镇。被执行人:张殿荣,男,1970年11月27日生,住吉县吉昌镇。被执行人:陈晓丽,女,1972年7月5日出生,住吉县吉昌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卫平与被执行人张殿荣、陈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殿荣、陈晓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张殿荣、陈晓丽归还申请执行人郭卫平298490元借款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张殿荣、陈晓丽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将被执行人张殿荣、陈晓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6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殿荣、陈晓丽在吉县西关的房屋一套,现处于评估期间,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郭卫平对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不持异议,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关茹文审 判 员  张宁平人民陪审员  薛 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锦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