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30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福义与阿拉腾毕力格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义,阿拉腾毕力格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30民初221号原告:李福义,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现住正蓝旗。被告:阿拉腾毕力格,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现住正蓝旗。原告李福义与被告阿拉腾毕力格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福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阿拉腾毕力格经传票传唤无任何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福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尚欠工程款人民币8800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工程项目是畜圈建筑。原告给被告包工包料建筑了两个畜圈,建筑一个畜圈除十个全覆盖国家补贴外,每个畜圈被告自筹资金8800元,两个畜圈被告自筹17600元。原告在施工中,由被告直接指挥安排施工,并对工程进行监工。现在两个畜圈已建成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但被告只给了一半的自筹工程款8800元,还欠8800元至今未给付。原告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不给,无奈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给付。被告阿拉腾毕力格未做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建设施工合同一份复印件(原件在正蓝旗赛音呼都嘎苏木政府),证明原告给被告盖畜圈,总长度为80延长米,地基30公分,主题墙高1.5米砖墙,总高为1.8米。工程总造价为20800元,被告自筹工程款为88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6年4月27日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原告为被告建筑两个畜圈,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工程总造价为20800元,被告自行筹措工程款每个畜圈8800元,工程完工验收后,现被告尚欠原告工程自筹款8800元未给付。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故被告应向原告给付所拖欠的建筑畜圈工程款8800元。被告阿拉腾毕力格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传票传唤无任何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阿拉腾毕力格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福义建筑畜圈工程款88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阿拉腾毕力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格日勒陪审员 李树明陪审员 乔燕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温都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