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涛与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民初1028号原告:王涛,男,汉族,住东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生,山东兴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生,山东兴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工业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16927535XN。法定代表人:郭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坚,山东楷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涛与被告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涛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王涛负担。审 判 长 王建成审 判 员 耿纪霞人民陪审员 王万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阳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