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利兴与卢有生、刘桂荣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利兴,卢有生,刘桂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1民监2号原审原告吴利兴,男,196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原审被告卢有生,男,195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委托代理人王雪佳,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乌兰浩特市。原审被告刘桂荣,女,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原审原告吴利兴与原审被告卢有生、原审被告刘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的(2017)内2201民初22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认为该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崔汝建审判员 黎 瑶审判员 吴晶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宏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