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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5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姚清水与涂成发、涂育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清水,涂成发,涂育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5民初379号原告:姚清水,男,195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涂成发,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涂育东,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姚清水与被告涂成发、涂育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清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涂成发、涂育东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姚清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涂成发偿还姚清水借款100000元,并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2、判令涂育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涂成发、涂育东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30日,被告涂成发出具借条2张,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月5%。涂育东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并约定对本笔借款负连带保证责任。事后,涂成发从2014年10月1日起未付借款本息,经姚清水催收也无付款诚意。涂成发、涂育东均未作答辩。姚清水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姚清水的身份证、涂成发、涂育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二份等证据。涂成发、涂育东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质证及抗辩等权利;上述证据经庭审审查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涂成发于2012年7月30日出具借条二份分别向姚清水借款50000元,共计借款100000元,二份借条约定借款按月利息5%计算,涂育东作为借款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涂成发偿还利息至2014年9月30日,其后未能再偿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姚清水与涂成发、涂育东之间的借贷、担保关系有借条为凭,应予认定。姚清水请求判令涂成发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依法应予支持。本案二份借条中均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姚清水请求判令涂育东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涂育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涂成发追偿。涂成发、涂育东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涂成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姚清水借款100000元及其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涂育东应对涂成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涂育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涂成发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0元,由涂成发、涂育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昌庆代理审判员  郭福星人民陪审员  黄彩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晓思附:判决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