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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4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保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保群,孙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4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叶集试验区史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515007981322635。被执行人:彭保群,女,1955年5月5日,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被执行人:孙刚,男,1955年7月7日,汉族,住六安市叶集区北街副03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保群、孙刚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彭保群、孙刚现主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4)霍民一初字第022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述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长亮(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主动履行完毕(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