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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2执1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冠勇与谢文成、潘微、许铭津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冠勇,谢文成,潘微,许铭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2执1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冠勇,男,42岁。被执行人谢文成,男,26岁。被执行人潘微,女,26岁。被执行人许铭津,男,25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冠勇与被执行人谢文成、潘微、许铭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谢文成、潘微、许铭津邮寄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潘微、许铭津工资账户存款。2017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陈冠勇与被执行人谢文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谢文成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冠勇人民币36000.00元,申请执行人陈冠勇自愿放弃对余款的追索权利,执行费440.00元由被执行人谢文成负担。2017年6月15日被执行人谢文成按协议内容履行了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冠勇人民币36000.00元义务,此案全部履行完毕。本院于当日解除了对被执行人潘微、许铭津工资账户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陈冠勇与被执行人谢文成、潘微、许铭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黑0522民初7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凌审判员 张兆宝审判员 赵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朋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