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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14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赵志杨等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奥林匹克公园管理委员会,赵志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1405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奥林匹克公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15号。法定代表人:黄晓伟,主任。被执行人:赵志杨,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北京奥林匹克公园管理委员会依据(2016)京0108民初388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赵志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80000元,我院已经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剩余89898元案款,被执行人将于三年内付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军辉审判员  周丽军审判员  李春荣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舜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