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14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赵志杨等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奥林匹克公园管理委员会,赵志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1405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奥林匹克公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15号。法定代表人:黄晓伟,主任。被执行人:赵志杨,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北京奥林匹克公园管理委员会依据(2016)京0108民初388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赵志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80000元,我院已经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剩余89898元案款,被执行人将于三年内付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军辉审判员 周丽军审判员 李春荣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舜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