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3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3民初3588号原告:何某某,女,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6455工厂职工,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伟,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某,男,196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陆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均系离异,经人介绍相识并简单相处后,于2011年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对婚姻不忠,经常在网上与其他女性暖昧聊天,利用去外地出差时,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并因此与原告争吵甚至殴打原告,给原告身体及心理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维护自身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被告陆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未进行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09年9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春节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11年2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主张自2012年春节开始其发现被告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因此双方产生争吵,并因此被告殴打了原告。其后被告承认错误并向原告出具保证书。2014年9月至2015年春节,原、被告再次因此被告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发生争吵,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相识、登记结婚,能够证明双方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感情稳定并长期共同生活,证明双方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因被告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存在家庭暴力等原因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上述主张。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向其出具的保证书也能够证明被告有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的愿望。希望双方在今后生活中能够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交流,尽快化解共同生活中的不和谐因素,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原告何某某主张与被告陆某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确认,应当给予原、被告双方和好的机会。对原告何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