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9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杨彤利与哈尔滨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十字街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彤利,哈尔滨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十字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9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彤利,男,1977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十字街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十字街58号C栋0-副1层1-2层。代表人:叶旭东,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彤利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十字街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赔偿金49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9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