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281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余和生、余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和生,余佳,张毓萍,应莲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民初1542号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市支行,地址乐平市洎阳中路220号,法定代表人:马建萍,该行行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705627495L。被告余和生,男,1957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余佳,女,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毓萍,女,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应莲花,女,195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市支行诉被告余和生、余佳、张毓萍、应莲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市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市支行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子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