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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执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吕圈女申请执行杨四在、刘三苗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圈,杨四在,刘三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777号申请执行人:吕圈女,女,汉族,1960年1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四在,又名杨四才,男,汉族,1959年10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刘三苗,女,汉族,1960年5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吕圈女申请执行杨四在、刘三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乌尼尔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