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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8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与徐松孙、曹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徐松孙,曹云华,黄友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8民初11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住所地:都昌县东风大道368号。代表人欧阳俊,系该行行长。被告徐松孙,男,汉族,1964年6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告曹云华,女,汉族,1966年5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告黄友圣,男,汉族,1970年9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与被告徐松孙、曹云华、黄友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0.4元,减半收取计285.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邵振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春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