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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9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雷振环与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办事处东街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振环,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办事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东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730号原告:雷振环,男,193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芝,女,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镇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郭泽峰,主任。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东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东街柳林前街13号。法定代理人:刘海波,村主任。原告雷振环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办事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东街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雷振环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振环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振环撤回起诉。审判员  穆启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隗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