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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4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宜城市富民建材有限公司(富民公司)与徐勇、肖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城市富民建材有限公司(富民公司),徐勇,肖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4执515号申请执行人宜城市富民建材有限公司(富民公司)。被执行人徐勇,男被执行人肖啸,男,生于1987年8月5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富民公司申请执行徐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20日,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6**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薛光辉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卫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