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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民终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苗丽霞、闫景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苗丽霞,闫景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16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苗丽霞,女,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景阳,女,住平顶山市卫东区。上诉人苗丽霞因与被上诉人闫景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7)豫0403民初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苗丽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苗丽霞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42元,减半收取671元,由上诉人苗丽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泰东代理审判员  崔伟杰代理审判员  宋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谱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