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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莫艳桥、陈捷扬与郭建平、榆林市榆神工业区天波宇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艳桥,陈捷扬,郭建平,榆林市榆神工业区天波宇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97号申请执行人莫艳桥,女,1977年10月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申请执行人陈捷扬,男,1974年11月出生,汉族,湖南省南宁市人。被执行人郭建平,男,197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榆林市榆神工业区天波宇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建平,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371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莫艳桥、陈捷扬申请执行郭建平、榆林市��神工业区天波宇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建平、榆林市榆神工业区天波宇化工有限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承包保证金162801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负担申请执行费。执行中,本院作出(2017)陕0821执19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郭建平所有的房屋一套,该财产暂不宜处置,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