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苏某与董某、张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董某,张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1879号原告:苏某,女,1944年5月25日生,住镇江市。被告:董某,女,1972年12月25日生,住镇江市。被告:张某,女,1995年11月19日生,住镇江市。原告苏某与被告董某、张某继承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4元,减半收取2162元,保全费207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花秀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