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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苏某与董某、张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董某,张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1879号原告:苏某,女,1944年5月25日生,住镇江市。被告:董某,女,1972年12月25日生,住镇江市。被告:张某,女,1995年11月19日生,住镇江市。原告苏某与被告董某、张某继承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4元,减半收取2162元,保全费207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花秀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