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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高凤学与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人民政府、长春亨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凤学,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人民政府,长春亨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371号原告:高凤学,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宋海英,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街道。法定代表人:杨立新,镇长。第三人:长春亨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吉顺街15号。法定代表人:曲芙蓉,总经理。原告高凤学与被告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人民政府、长春亨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高凤学向本院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拆迁补偿款18368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4年10月12原告高凤学与岗子村委会签订了《租赁鱼塘协议》,协议约定:租赁年限为五十年,租金为9000元,一次性给清,同时办理了相关的养殖手续。2011年8月20日被告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人民政府为了加快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建设发展,对岗子村区域进行拆迁,与原告高凤学签订了《拆迁地上物品补偿协议书》,经吉林通汇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估价,地上物品补偿费用总计为18268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人民政府委托第三人长春亨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进行拆迁,进行雾开河大街道路建设改造,并已实际应用,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补偿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起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而本案是原告高凤学起诉被告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长春亨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以及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款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原告应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凤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立君人民陪审员  段成学人民陪审员  田忠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自: